申请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筹设阶段: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办学申请,提交筹设民办学校的有关材料;
2、审批机关审查举办者资格,并政策咨询;
3、审批机关初步检查办学场地;
4、审批机关如同意筹设,则核定学校的名称,发放《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并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申请筹设材料。
(二)正式设立阶段:
1、举办者在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条件后,可向审批机关提交正式设置的全部申报材料,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2、审批机关收齐所有申报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批机关审查申报材料,并组织有关*会对拟办学校进行评议;
4、审批机关根据评议意见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发布成立公告;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幼儿园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民办幼儿园申报设立审批表,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学校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布局合理、办园条件、安全、卫生合格的予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于每年7月份前报送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县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评估验收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后,县教育局组织各职能股室的相关人员根据《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及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将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颁发许可证及注册证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并按有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及注册证。
申请正式设立阶段,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属租用的必须租赁合同)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证明、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工作简历等)
(六)报告;
(七)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八)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意见书;
(九)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筹设阶段和正式设立阶段*(三)至*(九)项规定的材料。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的申办期限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筹设期不得**过三年。**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