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人。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申请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筹设阶段: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办学申请,提交筹设民办学校的有关材料;
2、审批机关审查举办者资格,并提供政策咨询;
3、审批机关初步检查办学场地;
4、审批机关如同意筹设,则核定学校的名称,发放《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并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申请筹设材料。
(二)正式设立阶段:
1、举办者在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条件后,可向审批机关提交正式设置的全部申报材料,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2、审批机关收齐所有申报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批机关审查申报材料,并组织有关*会对拟办学校进行评议;
4、审批机关根据评议意见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发布成立公告;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幼儿园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民办幼儿园申报设立审批表,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学校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布局合理、办园条件、安全、卫生合格的予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于每年7月份前报送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县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评估验收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后,县教育局组织各职能股室的相关人员根据《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及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将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颁发许可证及注册证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并按有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及注册证。
民办幼儿园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二)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渡口区教委.申报材料包括: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①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
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民办幼儿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经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7、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
8、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三)考察: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四)发证:以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委颁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和《XX市幼儿园等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