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的申办期限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筹设期不得**过三年。**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幼儿园审批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内部管理体制、办学形式等);
2、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招生计划、资金来源、招生范围等);
3、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食堂卫生许可证;
5、园舍、场地消防安全合格证。
民办幼儿园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镇提出书面申请,并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 (二)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市教育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①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 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民办幼儿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5、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 6、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三)考察:市教育主管部门联同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幼儿园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民办幼儿园申报设立审批表,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学校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布局合理、办园条件、安全、卫生合格的予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于每年7月份前报送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县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评估验收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后,县教育局组织各职能股室的相关人员根据《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及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将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颁发许可证及注册证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并按有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及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