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幼儿园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1、投资者喜欢小孩,富有爱心,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年满18周岁。
2、投资者已经在当地找到了一个合适的经营场所,场地面积比较大,可以布置各个分区,比如教学区、活动区、洗手间、食堂、宿舍等。
3、投资者已经购置了相应的办公用品,比如桌椅、玩具、餐具、床铺、书本等。
4、投资者需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比如教师管理制度、考勤制度、收费制度等。
5、投资者已经配置好了相应的工作人员,比如幼儿教师、园长、厨师、清洁员、保洁等。
民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1、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园舍坚固、安全、适用。
2、有幼儿活动室。每班一间,人均为1.5—2平方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开,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人均为1平方米。活动室要求通风、干燥、光线充足。
3、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得低于1.5—2平方米。
幼儿园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民办幼儿园申报设立审批表,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学校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布局合理、办园条件、安全、卫生合格的予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于每年7月份前报送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县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评估验收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后,县教育局组织各职能股室的相关人员根据《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及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将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颁发许可证及注册证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并按有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及注册证。
审批程序
1、举办者向幼儿园所在乡镇中心小学(园)提交办园申请(办园申请须写明办园和办园条件),领取《万安县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一式两份)。
2、举办者向乡镇中心小学(园)递交《万安县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及相关材料,乡镇中心小学(园)派员实地考察核实办园场地、办园条件,进行初审。
3、乡镇中心小学(园)将初审合格者的申办材料报乡镇(必须附上乡镇中心小学的书面意见),乡镇对初审合格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核实办园场地、办园条件,对审核合格的幼儿园予以批准。